内 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
联系电话 | 0917-6238575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环保分局二楼开发股 |
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申请试生产。2、环保部门组织三同时核查。3、建设单位委托验收监测。 |
办理材料 | 1、建设项目单位的正式验收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环评报告书、表、登记表及批复)。3、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自查报告(环保部门提供自查报告样式)。 4、需要进行监理项目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5、由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试生产核查报告及试生产批复。 6、报告书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表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申请报告、申请表在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7、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8、设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项目必须提供减排办核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9、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建设设计隐蔽工程的必须提供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相关资料。10、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必须提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11、申请放射性建设项目审批须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
办理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开发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审批。 |
承诺时限 |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0日内审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